您关心的MSDS/SDS合规问题,我们为您一一解答
对于单一物质:
1. 物质的名称是其普通化学名称。化学名称可能与全球统一制度的产品标识符完全相同。例如,“普通化学名称”可以是化学文摘社(CAS)的名称,也可以是理论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的名称,视情况而定。
2. 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(CAS)是独特的化学品标识,在已知的情况下应当提供。也可加上具体国家或区域使用的其他特有标识,如欧洲共同体(EC)编号,韩国的(KE)编号。
3. 标出本身已经分类并影响到物质分类的所有杂质和/或稳定添加剂。
对于混合物:
1. 对于混合物,在全球统一制度意义下对健康或环境有危险的、存在量超过其临界水平的所有危险成分,均应提供其化学名称、识别号码以及浓度或浓度范围。制造商或供应商可选择列出所有成分,包括无危险成分。
2. 混合物成分的浓度应如下表示:
a 准确的质量或体积百分比,以递减次序排列;或
b 质量或体积百分比范围,以递减次序排列,如该范围可为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接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