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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燃液体申请SDS时应提供的信息:
根据SDS的内容、GHS的分类以及TDG的分类,必须提供以下信息:
1、产品标识、企业标识、应急电话,用途、包装材质等基本信息;
2、组分信息、包括名称及CAS号;
3、闪点、沸点;
以上为必要信息,其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,例如:某些闪点低却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的液体,闪点高于35℃而且不持续燃烧的液体,在本规章中不需视为易燃液体。符符合下列条件的液体,在本规章中视为不能够持续燃烧(即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不持续燃烧):
1、通过适当的可燃性试验(见《试验和标准手册》第三部分第32.5.2 小节中规定的持续燃烧试验);
2、按照ISO 2592:2000 确定的燃点大于100℃;或
3、按质量含水大于90%的可与水混合的溶液。